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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-- 僱 主 須 知


僱 主 責 任

2021 年 10 月 1 日 或 以 後 簽 訂 合 約 ,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每 月 港 幣 $ 4, 6 3 0 元。
-    提 供 免 費 住 宿 。
-    如 不 向 外 傭 提 供 膳 食 , 須 支 付 膳 食 津 貼 ,每 月 不 少 於 港 幣 $ 1, 1 7 3 元。
-    在 合 約 終 結 時 , 提 供 返 原 居 地 的 旅 費 ( 包 括 機 票 、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) 。
-    在 外 傭 受 僱 期 內 ( 但 不 包 括 外 傭 出 於 自 願 及 基 於 個 人 理 由 離 港 期 間 ) 提 供 免 費 醫 療 , 包 括 支 付 診 症 、 住 院 及 牙 科 急 診 費 用 。 外 傭 需 接 受 任 何 註 冊 醫 生 的 診 治 服 務 。 因 應 是 項 規 定 , 僱 主 必 須 為 外 傭 險 投 購 勞 工 保 險 並 鼓 勵 僱 主 投 購 全 面 有 保 障 的 醫 療 保 險 , 以 分 擔 有 關 的 費 用 。
-    在 續 約 時 支 付 旅 費 讓 外 傭 往 返 原 居 地 放 取 假 期 。



支 付 工 資

僱 主 最 好 以 支 票 或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支 付 工 資 給 傭 工 。 不 過 , 你 必 須 得 到 外 傭 的 同 意 才 可 以 用 上 述 方 式 支 付 工 資 。 否 則 , 你 須 以 現 金 支 付 工 資 。 僱 主 應 妥 善 保 留 支 付 工 資 / 假 期 / 膳 食 津 貼 的 紀 錄 。


扣 除 工 資

如 外 傭 犯 錯 或 疏 忽 而 引 致 僱 主 的 物 品 或 財 物 受 到 損 壞 或 遺 失 , 僱 主 可 按 值 扣 除 工 資 作 賠 償 , 但 每 次 以 $ 3 0 0 元 為 限 。 但 扣 除 的 工 資 的 總 額 , 不 得 超 過 外 傭 在 該 工 資 期 所 得 工 資 的 四 分 之 一 。

在 下 列 情 況 下 , 僱 主 亦 可 扣 減 外 傭 的 工 資 :
-    外 傭 缺 勤 , 但 只 能 扣 除 實 際 缺 勤 時 間 的 工 資 ;
-    僱 主 預 支 或 多 付 給 外 傭 的 工 資 , 可 按 數 扣 除 , 但 不 得 超 過 外 傭 在 該 工 資 期 所 得 工 資 的 四 分 之 一 ;
-    僱 主 借 給 外 傭 的 款 項 , 但 必 須 獲 得 外 傭 的 書 面 同 意 ; 以 及
-    僱 主 根 據 任 何 法 例 的 規 定 或 獲 法 例 授 權 , 可 扣 除 傭 工 的 工 資 。


重 點
除 非 得 到 勞 工 處 處 長 的 書 面 批 准 , 否 則 各 項 扣 除 的 工 資 總 額 , 除 缺 勤 而 扣 除 的 額 外 , 不 得 超 過 僱 工 在 該 工 資 期 所 得 工 資 的 一 半 。



假 期

休 息 日
-     每 七 天 期 間 給 予 外 傭 最 少 一 天 休 息 日 。
-    休 息 日 由 僱 主 指 定 , 並 可 分 為 固 定 性 和 非 固 定 性 。 ( 但 必 須 在 每 一 個 月 開 始 之 前 , 將 休 息 日 的 日 期 通 知 傭 工 。 )
-    若 外 傭 同 意 ,可 另 定 休 息 日 , 代 替 原 來 指 定 的 休 息 日 。
-    不 可 強 逼 外 傭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。
-    外 傭 可 應 其 僱 主 的 請 求 , 可 自 願 在 休 息 日 為 該 僱 主 工 作 。
-    休 息 日 的 定 義 是 在 連 續 不 少 過 24 小 時 內 的 。

注 意:
當 僱 主 前 海 外 時 ,無 薪 假 期 的 安 排 必 須 獲 得 僱 傭 雙 方 同 意 。 僱 主 不 得 單 方 面 強 逼 外 傭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。



法 定 假 日
-    外 傭 每 年 可 享 有 13 天 法 定 假 日 。
-    外 傭 在 法 定 假 日 前 已 受 僱 滿 三 個 月 , 必 須 給 予 外 傭 有 薪 法 定 假 日 。
-    即 使 外 傭 受 僱 未 滿 三 個 月 而 未 能 享 有 法 定 假 日 , 仍 必 須 讓 外 傭 放 取 該 無 薪 法 定 假 日 。
-    不 得 以 款 項 代 替 任 何 法 定 假 日 , 必 須 安 排 另 定 假 日 作 為 補 假 。


年 假
-    當 外 傭 工 作 滿 12 個 月 後 ,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年 假 。
-    外 傭 若 只 受 僱 滿 三 個 月 但 不 足 十 二 個 月 , 僱 主 須 支 付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年 假 薪 酬 給 外 傭 。
-    不 得 以 款 項 代 替 年 假 。 ( 但 外 傭 可 以 選 擇 接 受 款 項 代 替 部 分 年 假 , 不 過 祗 限 於 超 逾 10 天 的 年 假 部 分 。 )
-    外 傭 享 有 的 年 假 , 不 得 計 算 在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內 。 ( 即 是 如 果 某 一 方 向 對 方 給 予 一 個 通 知 期 以 終 止 合 約 , 並 不 能 用 年 假 來 代 替 通 知 期 。 )

注 意:
-    在 受 僱 滿 12 個 月 後 , 外 傭 須 於 隨 後 的 12 個 月 內 放 取 她 有 權 享 有 的 有 薪 年 假 。 年 假 日 期 應 由 僱 主 與 外 傭 經 商 議 後 指 定 。 僱 主 須 最 少 在 假 期 開 始 的 14 日 前 以 書 通 知 外 傭 年 假 日 期。

-    年 假 期 間 內 適 逢 有 休 息 日 或 假 日 , 該 日 須 當 作 年 假 計 算 。


重 點
僱 主 與 外 傭 經 常 就 假 期 薪 酬 及 僱 主 有 否 給 予 假 期 的 問 題 發 生 爭 拗 。 僱 主 應 妥 為 保 存 工 資 / 假 期 / 膳 食 津 貼 的 記 錄 , 以 免 日 後 發 生 爭 執 。



醫 療 和 疾 病 津 貼

在 以 下 情 況 , 僱 主 須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外 傭 :
-    外 傭 已 累 積 有 足 夠 的 有 薪 病 假 ;
-    所 放 取 病 假 的 日 數 不 少 於 連 續 4 天 ; 以 及
-    外 傭 能 夠 出 示 適 當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。
外 傭 最 初 受 僱 的 12 個 月 內 , 每 受 滿 一 個 月 便 可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2 天 ; 之 後 受 僱 滿 一 個 月 可 累 薪 病 假 日 4 天 , 有 薪 病 假 日 取 最 多 可 累 積 至 120 天 。

疾 病 津 貼 的 款 額
疾 病 津 貼 的 款 額 相 等 於 傭 工 正 常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。 僱 主 最 遲 須 在 正 常 發 薪 日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外 傭 。

替 外 傭 購 買 勞 工 保 險
當 外 傭 患 病 或 受 傷 , 無 論 是 否 在 受 僱 期 間 或 因 工 作 所 致 , 你 都 必 須 向 外 傭 提 供 免 費 的 醫 療 , 包 括 門 診 、 住 院 費 用 及 牙 科 急 診 。 外 傭 需 接 受 任 何 註 冊 醫 生 的 診 治 服 務 。 應 是 項 規 定 , 強 烈 建 議 僱 主 為 外 傭 提 供 全 面 醫 療 及 住 院 保 障 的 保 險 。 你 亦 可 考 慮 投 購 同 時 包 括 醫 療 ﹑ 住 院 保 障 和 符 合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規 定 的 綜 合 保 險 , 同 時 並 可 加 購 「 癌 症 及 心 臟 病 額 外 保 障 」。

外 傭 回 祖 家 度 假
僱 主 毋 須 承 擔 外 傭 出 於 自 願 及 基 於 個 人 理 由 離 港 ( 例 如 回 祖 家 度 假 ) 期 間 的 醫 療 費 用 。

為 外 傭 安 排 指 定 醫 生
根 據 僱 傭 合 約 , 外 傭 須 接 受 任 何 註 冊 醫 生 的 診 治 服 務。 你 應 事 先 與 外 傭 達 成 協 議 , 說 明 外 傭 患 病 或 受 傷 時 該 接 受 哪 位 醫 生 的 診 治 。

重 點
僱 主 絕 對 不 可 以 解 僱 正 在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外 傭 。 除 外 傭 因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遭 即 時 解 僱 外 , 僱 主 解 僱 正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外 傭 , 即 屬 犯 法 , 可 被 檢 控 , 一 經 定 罪 ,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10 萬 元 。



生 育 保 障

如 外 傭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, 便 可 享 有 10 星 期 的 有 薪 產 假 :
-    在 緊 接 產 假 開 始 前 已 受 僱 不 少 於 40 星 期 ;
-    經 醫 生 證 明 書 證 實 懷 孕 及 已 給 僱 主 懷 孕 的 通 知 ; 以 及
-    如 僱 主 有 提 出 要 求 , 已 向 僱 主 遞 交 醫 生 證 明 書 , 說 明 其 預 產 期 。

產 假 薪 酬
產 假 薪 酬 相 等 於 傭 工 正 常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。 僱 主 須 在 正 常 發 薪 日 支 付 產 假 薪 酬 給 外 傭 。

重 點
僱 主 絕 對 不 可 以 解 僱 懷 孕 中 的 外 傭 , 除 非 外 傭 因 犯 了 嚴 重 過 失 而 遭 即 時 解 僱 外 。僱 主 由 外 傭 經 醫 生 證 明 書 證 實 懷 孕 之 日 起 至 產 假 結 束 而 應 復 工 之 日 為 止 , 不 得 解 僱 該 外 傭 。



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

在 以 下 情 況 , 僱 主 須 向 外 傭 支 付 遣 散 費 :
-    外 傭 因 裁 員 而 遭 解 僱 , 或 僱 傭 合 約 在 期 限 屆 滿 後 , 因 裁 員 的 理 由 沒 有 續 訂 合 約 * ; 以 及
-    外 傭 在 被 解 僱 前 , 已 連 續 為 同 一 僱 主 工 作 不 少 於 24 個 月 。

注 意:
* 若 僱 主 在 合 約 期 滿 之 前 7 天 內 , 以 書 面 要 求 外 傭 續 訂 合 約 或 以 新 合 約 重 新 聘 用 , 而 外 傭 不 合 理 地 拒 絕 該 項 要 求 , 則 外 傭 無 權 獲 得 遣 散 費 。


如 外 傭 連 續 為 僱 主 工 作 不 少 於 5 年 , 而 他 / 她
-    遭 解 僱 或 僱 傭 合 約 在 期 限 屆 滿 後 不 獲 續 約 * , 而 解 僱 或 不 獲 續 約 並 非 基 於 嚴 重 行 為 不 當 或 裁 員 的 原 因 ;
-    由 註 冊 醫 生 證 明 永 久 不 適 宜 擔 任 現 時 的 工 作 , 並 提 出 辭 職 ;
-    年 齡 為 65 歲 或 以 上 , 因 年 老 而 辭 職 ; 或
-    於 在 職 期 間 死 亡 。
僱 主 便 須 向 外 傭 支 付 長 期 服 務 金。
注 意:
* 若 僱 主 在 合 約 期 滿 之 前 7 天 內 , 以 書 面 要 求 外 傭 續 約 或 以 新 合 約 重 新 聘 用 , 而 外 傭 不 合 理 地 拒 絕 該 項 要 求 , 則 外 傭 無 權 獲 得 長 期 服 務 金 。


終 止 合 約

僱 傭 雙 方 均 可 給 予 對 方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或 支 付 1 個 月 工 資 給 對 方 以 終 止 合 約 。

只 有 在 一 些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, 僱 傭 雙 方 才 可 不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合 約 。

僱 主 在 以 下 情 況 , 可 即 時 解 僱 外 傭 , 而 無 須 預 先 通 知 或 給 予 代 通 知 金 。 如 果 外 傭 在 與 其 僱 傭 有 關 的 事 宜 上 :
-    蓄 意 不 服 從 合 法 和 合 理 的 命 令 ;
-    行 為 不 當 ;
-    有 欺 詐 或 不 忠 實 行 為 ;
-    經 常 疏 忽 職 守 。

外 傭 在 以 下 情 況 , 亦 可 即 時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, 而 無 須 預 先 通 知 或 給 予 代 知 金 :
-    合 理 地 恐 懼 身 體 受 到 暴 力 或 疾 病 的 危 害 ;
-    受 僱 主 苛 待 ; 或
-    已 為 僱 主 連 續 工 作 不 少 於 5 年 , 而 經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發 出 指 定 的 證 明 書 , 證 明 永 久 不 適 合 擔 任 現 時 的 工 作 。

注 意:
即 時 解 僱 是 嚴 重 的 紀 律 處 分 , 祇 有 在 外 傭 犯 了 非 常 嚴 重 的 過 失 或 經 多 次 警 告 仍 不 改 善 的 情 況 下 才 適 用 ,法 例 只 容 許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即 時 終 止 合 約 , 如 必 須 這 樣 做 , 應 肯 定 有 足 夠 理 據 支 持 。 外 傭 由 外 地 來 港 , 因 文 化 或 習 慣 上 的 差 異 , 未 必 能 在 短 期 內 適 應 新 工 作 環 境 。 加 上 外 傭 全 職 留 宿 你 家 中 , 大 家 也 需 要 時 間 適 應 及 磨 合 。 僱 傭 雙 方 應 互 諒 互 讓 , 坦 誠 溝 通 , 以 維 持 融 洽 及 長 遠 的 關 係 。


提 供 給 外 傭 的 住 宿 及 設 備

給 外 傭 的 住 宿
雖 然 香 港 樓 宇 的 面 積 平 均 比 較 細 小 , 能 提 供 獨 立 工 人 房 的 並 不 普 遍 , 但 僱 主 應 給 予 外 傭 合 適 及 有 合 理 私 隱 的 住 宿 地 方 。 不 適 當 住 宿 安 排 的 例 子 有 ; 外 傭 須 要 睡 於 攞 放 在 走 廊 而 沒 有 私 人 空 間 的 臨 時 床 鋪 和 與 異 性 成 人 / 青 少 年 同 住 一 房 間 。

提 供 給 外 傭 的 設 備
基 本 設 備 必 須 免 費 提 供 : 水 電 供 應 、 廁 所 及 沐 浴 設 備 、 床 舖 、 氈 或 被 、枕 頭 、 衣 櫃 。 如 上 列 基 本 設 備 不 是 免 費 提 供 的 話 , 入 境 簽 証 的 申 請 通 常 是 不 會 獲 批 淮 的 。 當 然 , 僱 主 亦 可 向 外 傭 免 費 提 供 其 他 設 備 , 例 如 : 雪 櫃 、 桌 子 等 等。

2017 年 1 月 1 日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加 入 一 項 清 潔 ( 外 窗 )的 新 條 款

新 增 的 條 款 將 訂 明 , 當 僱 主 要 求 外 傭 清 潔 窗 戶 向 外 的 一 面 ( 外 窗 ) , 而 該 窗 戶 並 非 位 處 地 面 、 毗 鄰 可 合 理 地 供 外 傭 安 全 工 作 的 露 台 或 走 廊 , 則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安 全 措 施 方 可 進 行 清 潔 外 窗 :
一﹑   被 清 潔 的 窗 戶 須 已 安 裝 窗 花 , 而 該 窗 花 須 鎖 上 或 被 固 定 , 以 防 止 窗 花 被 開 啟 ; 及
二﹑   外 傭 除 了 手 臂 外 , 身 體 其 他 部 分 不 得 伸 出 窗 外 。


回 程 機 票

當 合 約 終 止 或 屆 滿 後 , 僱 主 須 免 費 把 外 傭 送 回 原 居 地 。 通 常 會 給 外 傭 一 張 包 括 機 票 稅 的 機 票 、 每 天 HK $ 1 0 0 津 貼 , 作 為 離 港 車 費 及 膳 食 津 貼 。
-    如 外 傭 是 來 自 亞 洲 , 一 至 兩 天 的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已 足 夠 。
-    僱 主 應 考 慮 給 予 外 傭 一 張 沒 有 日 期 限 制 的 機 票 , 以 避 免 在 一 些 不 可 預 計 的 情 況 下 , 倘 外 傭 不 能 使 用 你 所 提 供 有 固 定 日 期 的 機 票 時 , 而 引 致 你 的 損 失 。
-    請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上 ( 第 1. 項 ) 傭 工 的 原 居 地 購 買 機 票 , 外 傭 必 須 採 用 最 直 接 的 路 線 回 程 , 購 買 最 近 原 居 地 的 所 屬 的 機 場 , 或 可 雙 方 自 行 協 議 。



續 約 或 解 約 女 傭 ( 只 有 一 年 的 工 作 簽 証 )

根 據 入 境 處 2 0 0 3 年 1 0 月 的 最 新 指 引 , 所 有 更 換 僱 主 的 外 傭 , 必 須 於 履 行 新 合 約 前 返 回 原 居 地 7 日 或 以 上 。 如 外 傭 未 能 於 新 合 約 開 始 前 返 回 原 居 地 度 假 , 只 要 僱 傭 雙 方 同 意 , 外 傭 可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, 押 後 放 取 例 假 , 在 一 般 情 況 之 下 , 入 境 處 只 會 就 有 關 之 申 請 暫 時 發 出 一 年 有 效 期 之 工 作 簽 証 , 而 僱 主 須 安 排 外 傭 填 寫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書 , 並 且 安 排 外 傭 上 班 後 的 十 二 個 月 內 放 大 假 返 回 原 居 地 / 出 境 。 如 外 傭 於 簽 証 有 效 期 之 前 返 回 原 居 地 度 假 / 出 境 , 回 港 時 入 境 處 會 自 動 於 外 傭 之 工 作 簽 証 旁 邊 加 簽 至 原 本 之 約 滿 日 子 , 以 便 回 港 完 成 餘 下 的 傭 傭 合 約 。
注 意:
-    如 帶 外 傭 到 深 圳 旅 遊 , 須 替 外 傭 到 中 國 旅 行 社 辦 理 中 國 簽 証 , 護 照 內 的 香 港 居 留 期 限 不 能 少 於 7 個 月 。

-    如 帶 外 傭 到 澳 門 旅 遊 , 則 毋 須 辦 理 任 何 簽 証 手 續 , 護 照 內 的 香 港 居 留 期 限 不 能 少 於 1 個 月 。

-    出 境 當 天 , 請 記 得 帶 備 外 傭 正 本 文 件 : 包 括 旅 遊 護 照 、 身 份 証 及 僱 傭 合 約 。

8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懸 掛 時 , 外 傭 是 否 有 假 放 ?

1.    「 風 假 」 並 非 法 定 假 期
根 據 勞 工 處 《 颱 風 及 暴 雨 警 告 下 的 工 作 守 則 》 , 在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、 八 號 風 球 、 九 號 或 十 號 颱 風 警 告 生 效 時 , 僱 主 不 應 要 求 僱 員 上 班 ; 不 過 , 因 惡 劣 天 氣 而 產 生 的 「 風 假 」 , 其 實 並 非 「 法 定 假 期 」 , 故 部 份 行 業 , 仍 需 要 緊 守 崗 位 , 惟 僱 主 要 向 僱 員 發 出 清 晰 指 引 。
2.    如 颱 風 天 遇 著 正 常 工 作 日 僱 主 毋 須 為 此 補 假
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( 適 用 於 從 外 國 聘 用 的 家 庭 傭 工 ) , 外 籍 傭 工 的 工 作 地 點 為 僱 主 家 中 , 假 設 該 僱 工 的 協 議 工 作 日 , 為 周 一 至 周 五 , 並 適 逢 颱 風 日 , 對 方 需 如 常 工 作 , 在 法 例 下 , 僱 主 毋 須 為 此 向 外 傭 作 出 補 假 、 又 或 提 供 額 外 工 資 。
3.    如 颱 風 天 遇 著 休 息 日 外 傭 可 自 由 選 擇 留 家 或 外 出
《 僱 傭 條 例 》 規 定 ,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每 周 應 有 1 天 休 息 日 。 外 傭 可 自 行 決 定 如 何 利 用 她 的 休 息 日 , 即 使 當 日 天 氣 惡 劣 , 她 仍 有 權 外 出 。 如 對 方 選 擇 留 在 家 中 , 僱 主 不 得 要 求 她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, 否 則 即 屬 違 法 。
4.    如 外 傭 在 颱 風 天 受 傷 僱 主 需 支 付 醫 療 費 用
根 據 《 指 南 》 第 5 章 , 當 傭 工 患 病 或 受 傷 , 無 論 是 否 因 受 僱 而 引 致 , 僱 主 都 必 須 向 傭 工 提 供 免 費 的 醫 療 , 包 括 門 診 、 住 院 費 用 及 牙 科 急 診 。 外 傭 需 接 受 任 何 註 冊 醫 生 的 診 治 服 務 。 因 此 , 如 外 傭 在 休 息 日 受 傷 , 僱 主 亦 需 負 責 ,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。
注 意 :
法 例 亦 規 定 ,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每 周 應 有 一 天 法 定 休 息 日 , 外 傭 可 自 行 決 定 如 何 利 用 她 的 休 息 日 , 即 使 當 日 天 氣 惡 劣 , 她 仍 有 權 外 出 。 如 對 方 選 擇 留 在 家 中 , 僱 主 則 不 得 要 求 她 在 當 日 工 作 。 然 而 , 假 若 外 傭 在 休 息 日 適 逢 颱 風, 外 出 時 因 意 外 受 傷 , 僱 主 仍 必 須 負 責 並 支 付 其 醫 療 費 用 。

8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懸 掛 時 ( 正 常 上 班 日 ) , 僱 主 需 要 外 傭 到 外 出 工 作 ( 例 如 : 買 餸 ﹑ 接 送 小 孩 ... ) ?
<<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>> 列 明 , 在 黑 色 暴 雨 和 八 號 風 球 懸 掛 之 下 , 僱 員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的 四 小 時 之 內 , 如 果 受 傷 , 即 屬 工 傷 。 而 保 險 很 多 時 都 不 保 因 天 災 ( 如 八 號 風 球 懸 掛 時 ) 所 產 生 的 工 傷 。 所 以 , 若 僱 主 在 八 號 風 球 懸 掛 時 , 要 求 外 傭 到 戶 外 工 作 , 便 要 自 行 承 擔 外 傭 工 傷 的 賠 償 問 題 。